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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经办服务指南

 时间:2017-03-09       大    中    小      来源: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贷款人或企业享受国家贴息政策,严禁多头申报、重复贴息骗取财政资金。经办金融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将政策落实到位。

    一、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批程序

      (一)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个人,以及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乡劳动者,可持相关资料向其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所属行政辖区的县(区)人社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由县(区)人社局直接审批认定。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在本市创业的。

(3)创业项目为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申请认定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个人信用报告。

上述申报资料中,《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市人社局(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区)人社局、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各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其它申报资料由资格审批部门留存归档、备查。

(二)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企业持相关资料,向其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所属行政辖区的县(区)人社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其中:由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经县(区)人社局加注审核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认定。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阳泉市境内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

(2)必须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执行)。

(3)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达到20人以上。

(4)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附件2)。

(2)上年末职工花名表附件3

(3)本年新招用人员花名表附件4

(4)本年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复印件。

(5)现有全部职工花名表附件5

(6)《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7)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附件6

(8)企业信用报告。

(9)关于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0)企业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

上述申报资料中,《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市人社局(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区)人社局、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各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等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人;其它申报资料由资格审批部门留存归档、备查。

二、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即《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分别向阳泉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和贷款申请。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即:《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个人(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仅在审批当年有效,跨年度无效。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经办程序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向市财政局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1、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并附《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7)、《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计算总表》(附件8)以及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阳泉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审核。

    2、阳泉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自收到《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阳泉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计算总表》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对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送的贴息申请进行审定,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下达《关于调整预算的通知》,抄送市人社局、有关金融机构、县(区)财政局,并向各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不予贴息。

4、各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后,及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借款人。

 

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阳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0353-2296230  2296861

阳泉市创业人员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0353-5664048

平定县失业保险中心              0353-6188072

盂县失业保险中心                15603535766

郊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0353-5696867

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0353-2151982

矿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0353-4048181

开发区社会管理部                0353-2292850